黑龙江省审计厅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按照厅党组《关于认真开展巡视问题整改的方案》部署要求,为加强内部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消除风险隐患,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对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内部审计。
第二条 原则上每年一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对上年各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内部审计工作;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组织开展专项内部审计。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等情况,重点关注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关注“三公”经费、公务卡使用、固定资产管理等情况。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组织方式是,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抽调行政事业审计处、审计督察处等处室人员组成审计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审计业务工作规程要求开展审计,并向厅长办公会报告审计情况。
第五条 厅机关办公室及直属事业单位要对照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和整改建议认真落实限期抓好整改,并向厅长办公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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