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4-12-02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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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计息办法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河南省民政厅: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对存货款利率作了多次调整,财政部也多次调整了国债发行利率。为统一政策、规范管理、保护参保农民利益,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利率调整而调整,并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在基金积累期实行分段计划成本息。具体计息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增值情况制定,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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