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民工平安计划二期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我部决定在“平安计划”一期成果的基础上,以服务业等行业农民工参保为重点,组织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二期。现将农民工“平安计划”二期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贯彻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二期的具体工作方案请于2009年3月20日前报送我部。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工伤保险司。
2009年2月27日
农民工“平安计划”(二期)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的要求,适应当前经济形势下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迫切需要,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尽快实现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全覆盖,特制定农民工“平安计划”(二期)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的总体要求,在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成果的基础上,以农民工集中的服务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为重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进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二、主要目标
用两年(2009—2010年)左右时间,将有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
(一)2009年目标
1.全面启动商贸、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等各类服务业企业参保工作,实现半数以上有较稳定劳动关系的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各地区全部出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全面启动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保工作。
2.巩固和扩大高风险企业参保成果,推进尚未参保的建筑施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实现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全覆盖。
3.及时推进国家为扩大内需新增的铁路、公路、机场和水利设施等大型建设项目、各地各类新增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用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现建设项目启动即参保的目标。
(二)2010年目标
商贸、餐饮、住宿和文体、娱乐等服务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乡镇乡村企业有劳动关系农民工全部参保;认真核查,拾遗补漏,基本实现有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三、主要措施
(一)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继续执行《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明确的各项配套政策。尚未出台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和服务业参保办法的地区,2009年要抓紧出台,明确参保的各项政策措施。
在推进农民工参保工作中,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特点,本着方便用人单位参保的原则,制定相关政策。在参保工作中,对工资总额计算方式和工伤保险费缴费方式可采用简便易行的办法,以促进农民工参保。对一些小型服务业企业可以以营业额(或营业面积折算营业额)一定比例折算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为其雇工参保可以采用人均定额缴费等形式。建筑施工企业可继续以建设项目参保并以项目总造价一定比例折算工资总额;小矿山企业则可以采取按吨矿产品折算或人均定额等工资总额简易计算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
积极制定为农民工参保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相关政策。针对农民工集中、流动性大的特点,各地要主动为农民工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工作程序、缩短办事时间,在认定、鉴定和享受待遇等环节做好服务工作,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有条件的地区要探索在高风险企业中开展工伤预防工作,加大对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病率;要开展针对农民工的工伤康复工作,提高工伤农民工的劳动能力,促使他们重返就业岗位。
(二)做好农民工参保的宣传工作。围绕“平安计划”(二期)的实施,结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进程,突出重点,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农民工工伤保险宣传活动,为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2009年、2010年两年内,每年各地要组织一次集中宣传活动。
(三)制定下达年度农民工参保计划。按照两年基本实现有劳动关系农民工全覆盖要求,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农民工参保计划,确定工作进度,并将计划分解下达到所属地区(行业),实行目标责任制,认真贯彻实施。
(四)建立专项督查通报制度。各地要根据年度参保计划和工作安排,对农民工参保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2009年督查重点是服务业、建筑施工企业和新的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参保情况;2010年督查重点是服务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农民工参保目标完成情况及有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整体参保进度情况,确保计划目标顺利完成。
(五)加强经验交流。坚持典型引路的工作方法,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各地推进农民工参保工作的经验,适时召开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经验交流会,分类推进高危企业和商贸、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等服务业农民工参保工作。各地也要相应做好经验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作,采取多种措施,指导和推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伤认定部门要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协调配合,在工伤认定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参保的,要及时通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民工参保工作检查。农民工参保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地要结合本地工作重点,适时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对小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建筑企业等高风险企业和服务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加快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度。
四、切实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一)摸清底数。通过利用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登记、有关部门行政记录、劳动保障监察等途径,摸清本地各类用人单位参保状况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保缴费情况。
(二)制定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09—2010年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计划和时间进度。
(三)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目标,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对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共同做好农民工参保工作。同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支持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切实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取得扎实、明显的成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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